
地方标准是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等特定行政区域内统一实施的标准,由地方标准化主管机构或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。1988年前虽无这一级标准,但在环境保护、工程建设、医药卫生等领域已存在类似标准,分别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等部门管理,部分地方企业标准也具有地方标准性质。
我国地域广,各地自然条件、技术和经济发展差异大,对于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、土特产品、建筑材料,仅在本地区使用的产品或环境要素等,有必要制定地方标准。它能发挥地区优势,提升地方产品质量和竞争力,且更贴合地方实际,便于执行。不过,地方标准范围需严格把控,已有国家标准、专业(部)标准的领域不能再制定,军工产品、机车、船舶等也不适合制定地方标准。